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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材料計價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日期:2019-09-23 11:50:29   來源:    點擊:次  字體:【大】 【中】 【小】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規劃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維護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強化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減少因建筑材料價格漲跌引起的造價糾紛,促進我省建筑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相關規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強化招投標及合同簽訂階段建筑材料計價風險管控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以國有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的,應當設有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是最高投標限價,以下統稱招標控制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的,可以設有招標控制價或者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應由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5.2.1條的規定編制,不得上調或下浮。招標標底應當依據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

招標人應明確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未明確要求的,投標人可提請招標人明確或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5.3條有關規定進行投訴。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建筑材料計價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6.2.1條有關規定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風險,禁止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的語句規定投標人承擔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二、做好工程施工階段建筑材料計價風險管控

施工單位應及時做好建筑材料價格波動的資料收集、準備工作。當建筑材料價格發生超出約定的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匯集相關資料,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辦法,簽訂補充協議,并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便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時測算發布價格信息。

工程施工期間發生工期延誤,按下列方法調整建筑材料價格:

(一)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的建筑材料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較高者。

(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的建筑材料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較低者。

三、妥善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建筑材料計價風險引起的有關問題  

(一)若合同對建筑材料計價風險有約定且合同雙方無爭議時,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二)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建筑材料價格或對建筑材料計價風險無約定或約定無限風險時,當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超過5%時,造成合同一方繼續履約困難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解決或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2條規定執行。

四、明確“主要建筑材料”的比例和其它材料價格調整

建筑材料調整的基期價格為招標控制價中的價格或合同中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價格,在建筑工程發承包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編制“主要建筑材料”清單及價格。

“主要建筑材料”清單中列出的材料品種,原則上按照該材料金額占材料費總金額的比例從大到小排列,從大到小依次累計比例不低于70%。

“主要建筑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可按照材料價格指數調整。

五、加強工程造價監管和服務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合同履約行為。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做好建筑材料價格信息服務工作,積極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走勢的監測,及時發布建筑材料價格信息及相應的價格指數,對短期內價格發生劇烈波動的,要加快信息的采集和發布頻次。創新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機制,重點加強合同糾紛和計價糾紛的調解,維護工程建設市場穩定。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建工程或已竣工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按照以上原則執行。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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